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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何夢喬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
被 告 林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7,500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建號建物買賣價金9,050,000元權利範圍3/4=6,7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27,829元,尚應補繳40,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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