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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賴進財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賴璧輝
訴訟代理人 謝貴英
被 告 賴璧香
賴進祥
賴斌貴
賴朝誠
賴慶芳
賴義雄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賴永勝
被 告 賴逸玲
賴佩君
賴嘉蔭
賴沁沁
賴逸夫
柯宜宏
柯宜妤
海維帆
周廷育
賴威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賴明弘(被告賴璧容之承受訴訟人)
賴凱新(被告賴璧容之承受訴訟人)
賴育廷(被告賴璧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明弘、賴凱新、賴育廷為被告賴璧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璧容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死亡,而賴明弘、賴凱新、賴育廷均為被告賴璧容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等繼承人自應依法承受被告賴璧容之訴訟。
因賴明弘、賴凱新、賴育廷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依前開說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賴明弘、賴凱新、賴育廷為被告賴璧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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