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重訴,13,202304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旺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連發、張美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