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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7,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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