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重訴,92,2023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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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武雄
黃薏芩
林其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武雄、黃薏芩、林其鋒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文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69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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