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1,除,3,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本件本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1 黃清松 81年10月20日 81年11月18日 60,000元 THNo083627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