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吳旻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9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10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11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0年12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1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2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3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4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5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6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7月10日 太琪企業社 宜蘭市農會 0000000 新臺幣63,450元 民國1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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