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VO XUAN HOAN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302專戶黃美麗 台灣銀行宜蘭分行 VO XUAN HOAN 110年8月12日 15,545元 GF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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