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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賴秀琴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林彥良
林彥昌
林怡君
被 宣告人 林讚華 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00○0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林讚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讚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鄉○○村○○○鄰○○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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