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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張惟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育群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6月27日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爰以本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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