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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吳承鴻
王品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裁全字第七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以112年度裁全字第7號假處分裁定,就相對人即債務人分別對於渠等所有如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案號卷宗核閱無誤。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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