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陸春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香雅舍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9,957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