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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連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7,6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連財於民國9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3日止累計147,676元正未給付,其中43,573元為本金;
104,019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573元 林連財 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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