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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41號
債 權 人 韓忠華
債 務 人 闕家穎
周淑英
石藹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計新臺幣9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闕家穎、債務人周淑英、債務人石藹玲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依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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