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香穎
債 務 人 許惠玉(即許添丁之繼承人)
許俊銘(即許添丁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許添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本金貳萬玖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㈡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添丁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