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104,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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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瑋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14元,及其中㈠3,771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㈡3,011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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