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153,2023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53號
債 權 人 游宏汎

債 務 人 林子明

林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7,860元,及自附件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