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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邱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8,2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邱郁雯於110年7月間向債權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債權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
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
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
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
(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第三項)三、嗣債務人邱郁雯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9月2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予債務人邱郁雯,貸款期間為七年,貸款利率為5.24%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四、詎債務人邱郁雯分別自112年3月9日、112年3月2日起即未依約定還款,債權人前已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未按期還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1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3654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2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8日止 年息1.845% 001 53654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2年04月09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08日止 年息2.214% 001 53654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3年01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002 474557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01日止 年息5.24% 002 474557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2年04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01日止 年息6.288% 002 474557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3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24%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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