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2,2023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伍仟叁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鍾明宏於民國111年08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9日止累計308,101元正未給付,其中295,986元為本金;

11,322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明宏於民國111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9日止累計337,732元正未給付,其中326,301元為本金;

10,731元為利息;

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明宏於民國109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29日止累計309,486元正未給付,其中298,332元為本金;

10,361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5986元 鍾明宏 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6301元 鍾明宏 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8332元 鍾明宏 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