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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許政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351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0、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97,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0,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0、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0、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845,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97,自民國111年7月3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940,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190計算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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