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294,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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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陳建豪即吉米美髮沙龍(統一編號:0000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39,5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別於民國109年4月30日、110年7月12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債權人借貸,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50萬元整、5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5月5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110年7月21日起至115年7月21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7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8%,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詎債務人竟於111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839,539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2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539元 陳建豪即吉米美髮沙龍(00000000) 自民國111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8% 002 新臺幣500000元 陳建豪即吉米美髮沙龍(00000000) 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539元 陳建豪即吉米美髮沙龍(00000000) 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500000元 陳建豪即吉米美髮沙龍(00000000) 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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