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796,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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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陸貴蘭即晶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與債務人簽立服務契約書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共計新臺幣73,227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服務費及違約金73,227元,惟並未提出對債務人陸桂蘭請求之釋明文件,本院於112年6月15日通知應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上開文件,債權人於112年6月17日合法收受,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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