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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李柏霖
李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柏霖經法定代理人李俊德同意並於申請書簽名表示若申請人有積欠亞太電信(股)公司任何費用,簽章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後,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8385元,專案補償款2696元,共計21081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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