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291,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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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潘芝羽(原名潘淑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本金參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捌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本金伍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陸佰元之違約金。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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