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306,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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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債 權 人 怡園溫泉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依淩
債 務 人 楊碧村


陳中惠


劉建成



林弘文

一、㈠債務人楊碧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中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建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林弘文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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