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341,2023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陸嘉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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