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3972,202309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黎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年息「按年息百分之11.7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0.7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狀所載利率確為年息百分之10.7計算之利息,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