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4049,2023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債 權 人 林嘉芊
債 務 人 張惟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3,5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惟勝計新臺幣807,597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張惟勝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金額為803,597元,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