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4098,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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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慶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4,963及560,907及232,1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2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4,9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2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60,9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2,1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0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4963元 李慶隆 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21 002 560907元 李慶隆 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2 003 232188元 李慶隆 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4963元 李慶隆 暨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560907元 李慶隆 暨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232188元 李慶隆 暨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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