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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千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4,183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4,1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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