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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
債 權 人 大慶德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偉
債 務 人 張舜雄
林麗珠
一、債務人應於債權人對第三人張政毅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9,000元,及其中本金128,0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100,0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債權人對第三人張政毅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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