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5814,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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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陳建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417元,及其中本金21,295元部分,自民國94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305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4,482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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