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債 務 人 陳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件中附表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