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5898,2023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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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翊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552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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