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6079,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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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7日發函命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並已於112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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