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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張朝閎
債 務 人 吳之勻
吳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吳之勻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吳之勻、吳建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389,31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1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310,88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建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09日止 年息1.275%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0.115%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09日止 年息0.1275%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01日止 年息0.2275% 001 310883元 吳之勻、吳建良 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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