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促,82,2023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豐
債 務 人 李長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貳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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