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藍德光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周上勤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郭以忻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乙 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業經債務人於112年6月 21日具狀陳報,並經本處依職權查核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 產僅為1棟未保存登記建物(暫編471號):宜蘭縣○○鄉○○路00號建物(持分1/10),其鑑估值約新台幣21萬元許(詳附件債務人資產表所示)。
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自應有予變價之必要。
是本處於113年1月23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主要為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2月1日民事陳報(一)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3年1月29日函文)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藍德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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