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125,2023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吳儀婷



相 對 人 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2年4月23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相對人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信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信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相對人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信介』,顯係『相對人青山國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信介』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