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132,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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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陳詠杰
相 對 人 張豪傑

陳文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112年5月24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台幣參萬元』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貳紙,金額共計陸萬元』。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原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金額新台幣參萬元』,顯係『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貳紙,金額共計陸萬元』之誤載,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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