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146,2023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賴聯邦
相 對 人 王永德


陳怡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又「本票上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120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由上可知,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金額記載之本票為無效之票據。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發票金額,依前開規定,應屬無效之票據,聲請人自不得以該本票對相對人主張票據權利。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