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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丁璟汶
相 對 人 簡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拾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0至12之本票,其發票日之記載晚於到期日,與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無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見票付之本票。
本件聲請,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2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1年9月8日 350,000元 111年11月15日 112年6月21日 CH319703 002 112年3月21日 50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26 003 112年3月21日 50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28 004 112年3月25日 40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30 005 112年3月15日 35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34 006 112年3月15日 50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36 007 112年3月19日 75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37 008 112年3月21日 35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38 009 112年3月22日 35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39 010 112年3月26日 500,000元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43 011 112年3月28日 600,000元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44 012 112年3月30日 1,300,000元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CH219647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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