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司票,538,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 對 人 游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附表編號1之本票到期日記載不完全,與未記載無異,應評價為見票即付之本票亦即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參照)。

本件聲請,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3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09年11月12日 150,000元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002 111年1月17日 150,000元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003 111年8月15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2月11日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