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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阜晟國際投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唯珍
相 對 人 泉鄉風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本票付款地記載為『台北市』,然台北市區域廣大,跨連士林、臺北等地方法院之轄區,此依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8月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應認為上開法院皆有管轄權,故酌情將本件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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