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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呂麗美(即呂阿成之繼承人)
呂麗珠(即呂阿成之繼承人)
呂麗香(即呂阿成之繼承人)
呂文山(即呂阿成之繼承人)
呂佳如(即呂阿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游煚智(即游祥棠之繼承人)
游家誠(即游祥棠之繼承人)
游文寧(即游祥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73年度全字第24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呂阿成之繼承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即游祥棠之繼承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73年度全字第241號假扣押裁定之原債務人之一為呂阿成,原債權人為游祥棠,嗣原債務人及債權人死亡,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依法分別為其繼承人,經查原債權人游祥棠取得本院准予對原債務人呂阿成之假扣押裁定後,迄未就本件欲保全之請求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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