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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錦銘
許錦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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