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婚,55,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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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核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揆諸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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