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12,家全聲,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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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志欽


相 對 人 張婷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一百一十一年度家事聲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平均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於供擔保後在新臺幣(下同)758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兩造嗣已達成和解,已無聲請假扣押等情,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本院111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和解筆錄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家事聲字第1號及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號卷宗核閱綦詳,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亦未具狀表示反對本件聲請之意,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1度家事聲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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