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告羅錫明之
承受訴訟人 邱寶花
羅俊翔
羅志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追加原告 羅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羅錫堅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追加被告 羅林素鄉
羅淑如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羅簡字第56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第1項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