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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徐如晧
徐如光
被 告 徐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有該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漏未提出: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即請求法院裁判之具體事項,並具狀表明據以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並附書狀之繕本(含證據資料)乙份;
㈡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若受勝訴判決,所得享有直接客觀利益所計算之價額)等事項,經本院裁定命渠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6日分別合法送達原告兩人,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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